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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n件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魏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目前的工程款是否已结清?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2011年4月8日,被告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工程竣工支付40%,余下部分每年支付20%,每年的1月、7月分两次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则承担每月3%的利息,原告向被告公司上缴管理费。上述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总价为6504.5954万元,经结算原告占工程总量的40.238%,工程款计为2617.319万元,扣除5.96%的税金为2461.326788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每一期均有不同程度的拖欠,至今仅支付了2001.948万元,尚结欠459.318189万元,属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故原告不同意上缴管理费,双方产生纠纷。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善意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当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即使没拿到房屋的产权,也是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因为赔偿数额太大,使用各种方法和理由来尽量让自己不赔或少赔,买方即拿不到房又拿不到该有的赔偿,在这种买方已经无法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时候,建议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事实上,道路交通实践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实际生活中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不穷,形式多样,法律法规也无法一一列举。如果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在外延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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